“明規則、識風險、理性投資辛丑年” 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信息披露很重要 ,惡意隱瞞必嚴懲
(一)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
某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事項與重大合同,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原實際控制人劉某直接授意、指揮或隱瞞某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指使從事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劉某、時任法定代表人趙某軍為某上市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總監張某躍分別為某上市公司上述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董事蔣某文、張某駿、張某1、張某2、金某敦、郭某中、張某3、時任監事郭某、尹某、陳某卉審議某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并簽字確認,為某上市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某上市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劉某給予警告,并處以75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25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50萬元;
三、對趙某軍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張某躍給予警告,并處以15萬元罰款;
五、對蔣某文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六、對張某駿、張某1、張某2、金某敦、郭某中、張某3、郭某、尹某、陳某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二)某掛牌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
某掛牌公司自2015年11月30日起,在《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后)》《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名義股東嚴某、李某勇與某公司的股權代持關系,上述公開披露文件中關于嚴某、李某勇持股情況的披露信息及某掛牌公司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特別注明“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存在股權代持情況”的內容均為虛假記載。
某掛牌公司上述公開文件制作、披露期間,辛某1任董事長、董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某勇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長,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某任董事、董事長,簽署《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后)》,知悉股權代持安排,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辛某2任董事會秘書,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況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某掛牌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辛某1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李某勇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行某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辛某2給予警告,并處以4萬元罰款。
(三)某掛牌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
某掛牌公司2016年半年度報告中關于某資管計劃的會計核算不準確,2016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重大會計估計方法變更,2017年半年度報告關于會計估計方法的披露存在差錯。時任董事長傅某為上述事項的最終決策人員,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某為上述財務報表簽發人,時任財務總監李某為核算財務報告數據的主要負責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我局決定:
一、對某掛牌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傅某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高某、李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