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廉潔從業案例 傳播清廉金融文化
廉潔從業是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證,我司一直非常重視廉潔從業管理工作,這里選取廉潔從業相關的典型案例,供大家警醒學習。
案例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邊某磊在擔任S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期間,負責Z公司非公開發行私募債券項目。邊某磊利用其負責推薦客戶認購債券的職務便利,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其姐夫朱某銀行賬戶非法收受Z公司盧某某支付的好處費共計150萬元。其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7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
邊某磊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上述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收受好處費的行為亦違反了《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九條第六款“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的規定。2018年4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其采取注銷執業證書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監會及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S證券公司對其作出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同時扣減2017年度績效薪酬和其他遞延薪酬的內部懲處。
案例二【單位行賄罪】:代某瓊在擔任B證券公司某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從事信托融資居間介紹業務,收受融資人支付的中介費,并通過上述兩家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代某瓊及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2019年1月,代某瓊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各被處罰金50萬元和20萬元,同時,違法所得540余萬元予以追繳。
代某瓊上述行為亦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規定。2020年1月,證監會天津監管局認定代某瓊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